补偿原则论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H.霍特林于1938年提出。稍后,英国经济学家R.哈罗德试图用历史事实来解释个人间效用的比较和福利标准的检验问题,从而从另一个侧面提出了补偿原则论。再后,卡尔多把补偿原则论与福利经济学联系在一起。补偿原则被提出后,希克斯立即大加发挥,并提出了自己的理论。稍后,美国经济学家西托夫斯基又加以补充。到了1949年,英国经济学家李特尔不同意原有的补偿原则论把收入分配问题完全撇开的做法,重新引入收入分配问题,并以此作为补偿原则论的补充。这样,从卡尔多、希克斯、西托夫斯基到李特尔(I.M.D.Little),新福利经济学的补偿原则论就最终形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