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动性(Judicial Activism,又译司法能动主义、司法积极主义),指的是对美国司法制度中审判行为的一种见解。司法能动性的基本宗旨是,法官应该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并且要广泛的运用他们的权力,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即保护人的尊严。能动主义的法官有义务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通过运用手中的权力,尤其是运用将抽象概括的宪法保障加以具体化的权力去这样做。司法能动性的主要表现有:法官在进行宪法解释时,并不致力于对立法者立法意图的探求;倾向于弱化遵循先例原则;倾向于为了取得特定判决而减少程序上的限制;不那么顺从于其他政治决策者,更多依赖自己的判断;倾向于做出范围宽泛的判决意见;主张一种广泛的司法救济权。司法过程中法官在法律适用中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司法能动性。中国主要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大量抽象性司法解释的方式来指引法官在个案审理中的法律适用,这种司法能动性的行使方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了一定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