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公民行为( OCB) 指的是有益于组织,但在组织正式的薪酬体系中尚未得到明确或直接确认的行为 。OCB 至少由七个维度构成:助人行为(helping behavior) ,运动家道德(sportsmanship) ,组织忠诚(organizational loyalty) , 组织遵从(organizational compliance) ,个人首创性(individual initiative) ,公民道德(civic virtue) 和自我发展(self-development) 。 组织公民行为是一种员工自觉从事的行为,它不包括在员工的正式工作要求中,但这种行为无疑会促进组织的有效运行。定义Demnis Organ教授将组织公民行为定义为:未被正常的报酬体系所明确和直接规定的、员工的一种自觉的个体行为,这种行为有助于提高组织功能的有效性。这些行为一般都超出了员工的工作描述,完全出于个人意愿,既与正式奖励制度无任何联系,又非角色内所要求的行为。提出美国印第安那大学的Demnis Organ教授及其同事(Cf.Bateman&Organ,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