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位继承法是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后确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的宪法性文件之一。1701年6月12日由英王威廉三世(1688-1702)签署生效。规定威廉死后由詹姆士二世(1633-1701)的幼女安娜继承,安娜之后由信奉新教的詹姆士一世女儿的后裔汉诺威选侯继承,从而排斥了信奉天主教的国王复位的可能性。该法还规定国王颁发诏令,须经1名大臣副署始属有效;担任王室职务和领取王室恤金者不得担任下议院议员;法官为终身职等。此法是继1689年《权利法案》之后,对王权的进一步限制。参见"权利法案"。英国 序言 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1700年制订,1701年公布并生效)总而言之,《王位继承法》规定了王位继承原则。君主的王位世代相袭,儿子优先于女儿,而女儿又优先于侄子或者侄女。这样国王没有儿子只有女儿,那么就会出现女王。另外,如果男嗣死亡或者放弃王位,而且他也没有其他继承人,那么也由君主的女儿出任国王。 第一条 当今国王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安妮公主(Anne)继承,安妮公主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