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人民委员会为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执行机关。编辑本段中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由主席(1人)和外交人民委员、军事人民委员、劳动人民委员、土地人民委员、财政人民委员、粮食人民委员、司法人民委员、内务人民委员、教育人民委员、国民经济人民委员、工农监察人民委员组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样规定: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在大会闭会的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是指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我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1967年2月以后被革命委员会替代。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四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部分这样规定:第五十四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第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