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按户等征收的重要税目。其征收对象上自王公﹐下至一般百姓﹐是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北齐时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就是按户等征税或征发徭役。隋代在没有或缺少课调的州﹐计户征税﹐以供当地地方官的禄力﹐大约当时还不是普及全国的税目。唐代户税的名称最早见于武则天长安元年(701)十月诏所云"天下诸州王公以下﹐宜准往例税户"。既称往例﹐说明此前已经实行过。《唐六典》有三年一大税﹐每年一小税以供军国传驿之用的记载。据日本所藏吐鲁番出土文书《武城乡人田门孔辞》﹐大税﹑小税即是户税。据唐玄宗天宝中(约750年)尚书省的计帐﹐当时户税收入约二百余万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