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诱因是诱发了身体原有潜在的或处于代偿状态下的致死性 疾病急性发作或突然恶化而引起了死亡,诱 因包括:精神因素、劳累过度、吸烟、轻微 外伤或感染、酗酒、高热、性交、饱食、饥 饿、寒冷等。虽然它们并不能在任何情况下 对任何人都必然会成为死亡的诱因,但有时 候却可能成为某些死亡的诱因,对某些重要 器官有潜在性病变的人,能诱发疾病恶化、 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引起死亡诱因的责任人,对死亡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此,对死亡诱因的鉴定要采取慎重的态度。并非任 何一种在死亡前发生的因素都能评定为死亡的诱因。对于确认的死亡诱因,常常能从病 理学上分析与其后发生的死亡确实存在逻辑 上的因果关系,并且在时间上通常与其后 发生的死亡相隔不能太长,应在天以内。(陈龙)简单说就是诱发原有潜在疾病恶化致死的因素,其中包括精神情绪因素、过度劳累或用力、轻度外伤或感染、饮酒、吸烟、高热、寒冷、饥饿、性交等,例如冠心病患者可在性交过程中突发心力衰竭致死。轻度外伤在法医实践中最常见和重要。如头部的轻微外伤可能诱发脑动脉瘤、脑血管畸形破裂出血,或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猝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