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税指按企业销售各种产品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以及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工商统一税附加,按一个税率合并缴纳的一种税。当时称为“四税合一,综合税率征收。”1968年9月开始,在天津市一些企业进行了这种简化税制的试点。1、8月1日马内阁部长会议通过批准关于修改税法中“综合税”的法律草案。综合税建于1999年,它代替原来的工商利润包干税。它将营业税、酒牌税、工商利润税、工资减扣、包干税、增值税等合并为综合税。征收对象是个体企业经营者、手工业者、商人等,年营业额税前等于或低于3000万西郎。综合税率最低综合税1.47西郎,最高120万西郎。每年一次性缴纳。设立这个税种主要为了简化法律规定和程序,扩大对从事非正式经济征税范围。但是2004年的调查显示存在许多不足,如有些税率差别太大、对有些行业征收的税费不符合实际、不同区域纳税人之间的不平等……。这次修改这个税种的有关规定,就是消除已发现的一些缺陷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