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准备金是按贷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以作为核销呆账贷款损失准备的基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我国银行的呆账准备金按年初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其中工业、商业、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为1‰;农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贷款为2‰;进出口贸易贷款为1.5‰;外汇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为2‰。下列贷款不提取呆账准备金:①国家预算内安排的拨改贷;②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项贷款;③以各种财主(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款;④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拆借贷款。呆账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在贷款余额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冲抵呆账的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