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Australia),历史学-世界历史-大洋洲历史-澳大利亚历史,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属于联邦法院系统。1901年依据澳大利亚宪法第71条建立,位于堪培拉。法官由联邦政府任命,起初为3人。1908年,议会又任命了2名,1913年增加到了7名。1977年的宪法修正案,结束了高等法院法官的终身制,要求此后所有的法官都必须在70岁之后荣休。法院的职责为解释与执行澳大利亚法律;决定具有全国性意义的特殊案件,包括对宪法有效性的挑战,以及经过联邦、州和北领地法院允许举行听证会。依据《1979年高等法院法案》,高等法院被授权进行自我管理。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大楼根据澳大利亚宪法,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授予的司法权属于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是所有案件的最终上诉法院,所受理的是对其他法庭的上诉案件。上诉权需要向高等法院预先申请。高等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再上诉。高等法院具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可以对议会通过的宪法以外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