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交易权制度(emission trading system),经济学-经济学-工业经济学-〔工业治理与管制〕-工业治理,在政府规定的污染排放总量下,排污权的拥有者之间通过货币交换污染排放权利的制度。排污交易权制度起源于美国,由美国经济学家J.H.戴尔斯(John H.Dales)在1968年提出,美联邦环保局为缓解企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提出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允许企业之间转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后来该制度在不同国家得到推广和使用。排污权交易的参与者包括排污权交易的买卖双方、中介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权交易的买卖双方是排污权交易体系的主要部分。排污权交易的卖方是拥有剩余排污权的企业。排污权交易的买方一般是需要排污指标的排污者及投资者和环保主义者。投资者通过低买高卖盈利。中介机构为排污权交易双方提供信息,促成交易,节约交易成本。环保部门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不直接参与排污指标的买卖,负责对双方排污行为的监测和对交易的指导监督。关于排污权交易,学术界主要观点有:①污染权交易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