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强制披露(mandatory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经济学-经济学-规制经济学-社会性规制,某个个体有法定义务提供某些特定信息的行为。是信息完整、及时地予以公开,供市场理性地判断公司的价值,以维护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一般认为信息强制披露制度起源于19世纪40年代的英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强制披露的信息从微观上来说是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也往往指公司不愿披露而投资者又必需的信息披露项目。从整个社会的角度上来看,信息强制披露的优点包括:①可舒缓信息不对称,促进监管信息均衡;②可驱动信誉模型形成,强化行政许可持有人自律;③监督监管者,促使监管权力规范有序运行。另外,信息强制披露在单个公司层面上来讲,有助于股东有效行使股权,有助于股东迫使管理者履行信托义务,有助于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意识,通过间接影响有助于公司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