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因性需求(criminogenic need),理学-心理学-法律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原因理论,罪犯本身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属性。又称犯因性需要。犯因性指产生或引起犯罪与犯罪行为的原因;需求是个人对内外环境有某种需求的主观状态,因此,犯因性需求是犯罪人对内外环境有某种需求的主观状态。从术语构成来说,由安德鲁斯和邦塔提出的犯因性需求,是与需要歪曲有关联的内部和外部障碍,直接与个人过完满生活所必需的内部和外部条件的缺乏相联系,表现为犯罪人身上的一些动态特征,包括反社会态度、反社会交往等。关于犯因性需求包含的内容,犯罪学家和犯罪心理学家通过研究在不断充实和调整。早期,美国犯罪学学者P.沃勒斯等将最常见的犯因性需求概括为4种:反社会交往、反社会价值观或态度、反社会行为史、技能缺陷。其中,技能缺陷包括问题解决技能缺陷、自我管理技能缺陷或者自我效能问题、冲动性、自我控制差、不负责任等。此外,缺乏工作技能、受教育程度有限、有问题的家庭关系等,也是犯因性需求的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