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留成制度是中国1979年实行的一种调动地方、部门、企业创汇积极性,扩大企业使用外汇自主权的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有外汇收入的部门、地方、企业将外汇卖给中国银行后,国家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的比例留给企业相应数额的外汇。根据中国外汇管理制度规定,外汇留成的单位和比例必须经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外汇留成的比例根据收入外汇的性质和对象具体确定,对于某些新开展业务的部门、企业,出口亏损较多的商品和某些边远地区,留成外汇的比例高一些,对有的地区和部门则实行全额留成。具体地讲,对外贸易及其从属费用范围以内的外汇(即贸易外汇)收入一般按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