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出售是指在住房改革过程中,国家将公有住房逐渐出售给城镇居民。公有住房出售,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房出售立法首见于1994午7月1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以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购买公共住房坚持自愿原则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通常来说,公房包括国家行政单位由国家拨款和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等形式购建的住房;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国家拨款、贷款、组织收入、接受馈赠等形成的住房;企业由国家直接投资、利用贷款、接受馈赠和税后利润及其他国有权益等形成的住房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界定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