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Self-taught higher education examinations),简称自学考试、自考,部分地区分小自考、大自考,实际国家并无大自考、小自考之分。编辑本段制度确立1977年8月8日在《关于科学和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中,邓小平指出:"教育要两条腿走路,大专院校是一条腿,各种半工半读是一条腿。"这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提供了重大的理论指导。[1]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社会需要大批专门人才,对学习愿望十分强烈,已有高等教育形式难以满足社会需求。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教育部着手组织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1980年5月,中央书记处在讨论教育工作时指出,为了促使青年人自学上进,应该拟定一个办法,规定凡是自学有成绩,经过考试合格者,要发给证书,照样使用。[2] 1980年10月北京市政府作出"关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核制度的决定"。1981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的报告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批准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主要有专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院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一致。编辑本段性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