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1957年至1960年根据1957年独立法案实行君主立宪制,英国女王为国家元首,总督为女王驻加纳的代表。1960年7月1日成立加纳共和国,仍留在英联邦内,实行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现行宪法于1992年4月26日全民公决通过,1993年1月加纳总统府7日起生效。宪法规定:加纳是一个民主国家,致力于实现自由和公正,尊重基本人权、自由和尊严;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任期4年,可连任一届;内阁由总统任命,议会批准;议会需在通过法案并得到总统同意后方可行使制宪权;司法独立,有解释、执行和强制执行法律的权力。[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