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创新(social innovation),管理学-公共管理-社会治理-﹝公益慈善与社会创新﹞,为满足社会需求或追求社会效益而进行的、通过社会主体进行的新产品、新方式、新服务等创造性实践和推广行动。与商业创新不同的是,商业创新追求最大经济利益,而社会创新追求最大化的社会效益。为社会整体而非私人个体增加利益这一条将社会创新与商业创新区分开来。由于“社会”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社会创新可从主体、对象、方式等不同角度,或从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行政学等不同学科来阐释,使得对社会创新的定义呈现多样化,尚未形成一个相对统一、规范的社会创新概念框架。通常来说,社会创新是通过社会机构、社会企业、社会运动,及政府、市场、学术机构和慈善机构等主体进行推动与实施。概念形成过程与发展社会创新的含义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特征。早期,奥地利裔美国政治经济学家J.熊彼特将社会创新定义为企业家对生产产品所必需的东西和要素“进行新的组合”,社会创新主要被理解为源于或附属于技术创新。随后,美国社会学家H.布鲁克斯(Harvey Brooks)将创新分类为3种:①几乎纯粹的技术创新,如新物质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