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表决(Class Voting),管理学-工商管理-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股东按其持有的不同类别的股份分开表决。又称分类表决。当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付诸表决时,须由各种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约定的多数同意才能通过。在进行分类表决时,若一种类别股东股份没有表决通过,即使其他类别股东表决通过,议案也不算有效通过。其中类别股东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因认购股份时间、价格不同以及认购者身份和股份交易场所不同,而在流通性、权利及义务上有所不同的股东。根据一般法理和比较法,类别表决权性质上不同于普通表决权(普通股)。首先,权利来源不同。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类别表决权,对于公司法任意性条款规定的类别表决权公司章程可以排除适用(公司法强制性条款规定的类别表决权除外),中国《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也规定公司章程可以确定优先股权利和优先股类别表决权;而普通表决权源自法律规定,是股东固有权,公司章程和决议不能剥夺或限制。其次,表决权行使的场所不同。类别表决权由类别股股东在普通股东会之外分类召开类别股东会上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