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资助学(donation to school),教育学-教育学-教育政策与法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地向依法成立的教育机构捐赠财产,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行为或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第10条指出:“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由此可知,在教育领域,捐资助学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其动机应该是自愿的、无偿的;受赠对象为依法成立的教育机构,即具有合法的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或其他教育组织;捐赠的内容为财产,既可以是资金,又可以是物品;捐资的目的在于发展教育事业。捐资助学的基本特征主要有4个方面:①捐赠的自愿性。捐赠的自愿性指捐赠者主观上具有捐赠动机,其行为出于内心意愿,不受组织或纪律的约束,有别于强制性。②捐赠的无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