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土制(system of feudum),经济学-经济学-外国经济史-〔中世纪〕-〔西欧封建制经济〕-封土制,封君向封臣封赐土地,以换取封臣的军事和经济义务的经济形式。封土制是中世纪西欧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它与封君封臣制互为依托,是封君封臣制度存在的关键性前提。封土制源于法兰克国家封建化初期的采邑制改革。732年,墨洛温王朝的宫相查理·马特[注]将大量土地封赐给封臣,以换取他们的军事服役。双方通过土地而结成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封土”一词由此在墨洛温王朝晚期和加洛林王朝时期流行开来,并伴随着法兰克王国的扩张而传播到欧洲其他地区。封土制的特点包括:①封土制与封君封臣制互为表里,都是层层分封的。②封土制形成之初是不能继承的,封臣受封土地后享有封土上相应的经济和政治权益,但死后由封君收回。③与封土制形成之初不能继承相呼应,封土在理论上也不可以买卖。伴随着封建化的加深和封建关系的变迁,封土制有了新的发展。一方面,封土世袭继承日益成为一种习惯,得到普遍认可。早在877年,西法兰克国王秃头查理颁布的《凯尔西敕令》承认封臣死后其子可以继续领有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