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长(chief Democratic),历史学-中国历史-中华民国史-中华民国-典章制度,中华民国时期地方官名。①民国初年省级的行政长官。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各省的军政、行政权力大多集中在都督手中。1913年1月,民国北京政府颁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和《现行都督府组织令》,规定各省军政、行政分离,省级行政机关称“行政公署”,行政长官统称“民政长”,由大总统任命,总理全省事务。下设总务处和内务、财物、教育、实业4司。1914年5月,民国北京政府公布《省官制》,改以巡按使代替民政长。②辛亥革命时期部分县的行政长官。如江苏溧阳县、徐州、铜山县、吴江县,安徽寿县,福建永定县,山西运城县等,民政长为一县行政长官,负责全县政务,一般下设总务、主计、实业、警务、司法、教育等课(科)。③北伐战争前广西省行政长官。1925年4月,广西设民政长公署,由民政长总览全省政务,下设内务、财物、教育、建设4厅,并设立政务会议,由民政长兼任会议主席。1926年6月,奉国民政府命令,成立广西省政府,以省政府主席代替民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