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事业费是指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经费。由国家财政拨付,属于地方财政开支,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民兵事业费主要用于保障民兵军事训练所需的教材、器材、武器装备的管理维修、召开民兵工作会议等方面,不准用于购买武器、弹药和通信装备器材,更不准挪作机关行政费或用于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事业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对保障民兵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民兵事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民兵事业费的开支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共同研究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开支范围主要包括:①军事训练费。包括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训练民兵所需的教材、器材、教学用具的购置、制作、维修、包装和运输费;集训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民兵军事教员,组织民兵短期脱产训练和到部队短期集训所需的费用,以及大中城市的房屋租赁费等。②政治工作费。包括民兵政治教育所需的教材、报刊、图片、宣传资料购置费和邮寄、包装费,影(录像)片租赁费,幻灯片购置费,巡回放映所需的发电费、运输费,以及奖励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