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调配费全称是“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是根据1994年4月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议通过的《广 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经省、市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对象为用人单位,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规定,广东省的企业招收外省劳务工,都必须按月向政府缴纳调配费。现行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9元,一年108元/人。“劳动调配费在全国范围内为广东仅有,这是一项典型的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广东省两会期间,省政协委员廖建航提交提案,建议废除这项收费。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答复表示这是调节广东企业招用本地劳动力的重要手段,暂不取消。对此,廖委员已书面表示不满意,并炮轰人社厅“拿16年前的条例来解释,太守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