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5年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表述, 文化产业是指“生产和销售文化产品或服务的产业”,产品与服务是指“从其具有的特殊属性、用途和目的考虑时,体现或传达文化表现形式的活动、产品与服务,无论他们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在2011年,文化部部长蔡武在《国务院关于文化产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明确表达:“我国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这一新表述的概念和界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概念基本上完成了“对接”,进步于全球化领域。这说明文化产业应该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行业,在我国文化产业的产品创意和生产直到市场销售和终端消费,实际上是一个市场化的、以传播媒体和市场实体为渠道、平台的、面对大众或小众等广大消费群体,提供文化内容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性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