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证之前,与承租人签《商品房租赁预约协议》,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数额的预收款的行为。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来看,至今尚没有关于商品房预租的规定,而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对于商品房预租的问题却是持肯定的态度。比如上海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预购的商品房预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还对该条文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在《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实施之前,早在1998年上海市房地局就曾印发《上海市商品房预租试行办法)。应该说,由于事实上大量存在类似商品房预租的行为,上海市关于商品房预租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出台,对于活跃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促进商品房的流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总结近两年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上海市最终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商品预租的问题给予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