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试用制度是指教师被正式聘任或晋升职务前参加一定时期工作的制度。各国做法不尽相同。美国高等学校低学衔教师称为教员,被聘一年,期满符合条件者可晋升;连聘三年不能晋升者,即解聘。英国高等学校低学衔教师录用者一般须经三年以上试用,合格者可升为讲师,并在该单位长期任职或晋升。有些大学在三年内,每年与教师订任期合同,发现不合格者,到期即辞退;合格者继续留用,称为"C"级讲师;连续三年试用合格者,为"A"级讲师,可任职到 65 岁退休时为止。法国高等学校教师的最低学衔为助教。大学本科毕业生一般先作为非正式教师在校工作 2 年~3 年,然后经学校推荐参加每年一次的全国大学助教统考,合格者,由教育部聘为助教,分配到高校任职,取得正式教师资格。德国高等学校教师,要经过国家考试获得必要的学位;职业学校教师也要经过 4 年大学本科教育,毕业后通过一年实习和两年见习,考试合格,才能获得正式教师称号。中国的劳动工资制度中,也有试用规定。分配到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和高等、中等师范毕业生,须经过一年试用,始得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