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胁迫(EconomicDuress)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滥用其优势地位以及相对方的需要,以暴力强迫以外的方式迫使合同相对方接受合同条件,致使受到胁迫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其真实的意愿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以及怎样订立合同的情形。从经济损失的角度比较,经济胁迫的后果往往比一般胁迫的后果严重。在现代社会,出现了所谓的“经济胁迫”,并引发了普遍的关注和讨论。这一问题尤其以英美法为典型代表,但又不局限于英美法有其存在。依《布莱克法律词典》所作之定义,“经济胁迫”或商业压迫之抗辩,产生于某个人,通过作用于另一人对将会发生的经济损害的担忧,不法地迫使后者在其自由意志之作用受到妨碍的情况下作出某种行为。通说认为所谓经济胁迫是指当事人一方滥用其优势地位以及相对方的需要,以暴力强迫以外的方式(经济方式或商业方式)迫使合同相对方接受合同条件的情形。比如,以买方不同意另外一份生产合同便不再继续完成某合同中特别关键部分的履行相威胁。经济胁迫在英国法律乃是20世纪后期之产物,意指一方对另一方经济损失上的恐吓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