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审判”指的是:媒体因为具有很大的传播影响力,其对案件的预测性报道可能造成两个方面的消极影响:其一,影响舆论,并通过舆论影响司法审判。比如,1998年曾任郑州市某公安分局局长的张金柱因情节极为恶劣的交通肇事罪而被判死刑,这一判决是否受舆论影响,还争议不断;其二,就是媒体的不实、不公正报道在法院判决之前和判决之外,直接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或者伤害他们的隐私权。后者的例子更多。媒体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其理由是,在庭审过程中所作的电视录像,对被告作了含有偏见的宣传,损害了他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The New York Times》,1965.6.8)。以后,人们就把这种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新闻报道,称为“媒体审判”(trial by mass m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