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占有是被代理人依其代理人的对物支配关系而实现的法律上的占有。在代理占有中,仅被代理人为(直接)占有人,而代理人则为“占有辅助者。”构成代理占有的条件有三:(1)代理人须对物取得事实上的支配和控制,(2)代理人不具有自己的占有意思,而完全以被代理人的意思从事对物支配,否则将构成二重占有;(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须有代理关系。依不同国家的法律,当事人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实现的占有,雇主通过其雇员取得的占有等均属于代理占有。代理权反映其质的规定性。代理权限则反映其量的规定性,即代理人可以在何种程度上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或者说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有多大的独立性。由于代理的种类不同,代理权限也各有差异。在委托代理中,代理权限依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确定,其权限范围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在法定代理中,代理权限由法律规定。在指定代理中,代理权限由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确定,在指定书中载明.依代理权限的不同,代理可分为全权代理和非全权代理。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