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原副总兼市场总监李柯受贿120万 获刑3年(图)

光明乳业原副总兼市场总监李柯受贿120万 获刑3年(图)

原光明乳业副总经理李柯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消息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4月5日发布关于李柯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称,原光明乳业市场总监兼副总李柯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新语贸易和海磐田香料等公司提供帮助,收受对方财务共计超120万元,构成受贿罪。法院判处李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其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李柯,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原系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总裁,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经闵行区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至2010年7月,李柯在担任光明乳业公司市场总监期间,利用负责市场营销等职务便利,为上海新语贸易有限公司在开展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公司经营者吴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

2015年6月,被告人李柯在担任光明乳业公司副总裁兼市场总监期间,利用负责公司新产品开发等职务便利,为上海磐田香料有限公司在香精测试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负责人赵某给予的宝格丽手镯一只,价值人民币30万元。

上海闵行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柯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柯已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上海闵行区法院对李柯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李柯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

上海闵行区法院表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来源和讯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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