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搞基因编辑,贺建奎 黄军就何以评价两极化

同样搞基因编辑,贺建奎 黄军就何以评价两极化

贺建奎跨过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体外试验阶段,在伦理、法律和社会公众远未形成认知和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直接制造婴儿的做法只能说是无法无天。

11月26日,在世界艾滋病日及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召开的前一天,即将参会的中国深圳科学家贺建奎公然投下一枚伦理震撼弹——一对经过基因编辑的双胞胎婴儿露露与娜娜已于日前诞生,由于这对试管婴儿在胚胎植入子宫前敲掉了一个与艾滋病等病毒感染相关的免疫基因,生下来就具有抵御艾滋病的能力。

这一震惊全球科技界的事件一经宣布,立马引来各方密集的质疑与表态。

耐人寻味的是,面对国内同行的一片挞伐和相关方纷纷划清界限,贺建奎的回应却自信而坚定:“为了她们,我们愿意接受指责”,“坚信伦理将站在我们这边”。

需要指出的是,科技伦理或生命伦理的考量,固然会诉诸价值与情感,但其底色却非一味煽情与高调,而主要基于道德与伦理的科学事实。

究其原因,在国际科技激烈竞争的格局下,伦理的制约已不再是简单化的禁区设置,而日益发展为一种动态的伦理软着陆机制,即通过反复细致的权衡,寻求风险与创新之间的动态平衡。

伦理审查呈“审慎—突破”二元特征

在现实中,基因编辑等新兴技术的伦理策略逐渐呈现出“审慎—突破”二元特征:在技术上的潜在风险与不确定性较大时,多强调审慎与责任;在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得到有效抑制时,又试图寻求伦理上可接受的突破性创新。

具体而言,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限制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依据相关科学事实的变化,不断得到审慎考量和务实调整。但不论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限制的弹性多大,仅凭不足50%的准确率和其他科学事实上不可接受的缺陷,伦理何以站在贺团队一边?

而真正值得追问的是,这种莽撞的突破究竟是出于一种无知与妄为,还是有更深的利害与套路上的考量?

如果答案是前者,每个人都能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来抵制所谓胡作非为的科学家。但实际上远不止这么简单。应该看到,科学家是真实世界中有策略的行动者。

在充满不确定性和风险的新兴科技的研究与创新中,何时该审慎、何时可突破,并无先在的绝对标准,多取决于科学家与管理者的实践智慧——如何把握科学事实的变化与创新在伦理上的可接受性之间的冲撞与磨合。不无吊诡的是,这一调试的过程多半是通过十分微妙、甚或多少有些机巧的“冲突的策略”实现的。

黄军就事件促成国际学术伦理机制建设

以2015年中山大学黄军就团队在世界上首次公开发表的胚胎基因编辑研究为例,起初遭到国际生物医学界的反对,《自然》和《科学》杂志认为其研究可能引发难以预料的风险,强调应对人类胚胎研究加以严格限制,以避免其应用导致不安全和不合伦理的后果。

但在国际生命科技领域的竞争态势下,英、美等国一直在尝试突破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研究的限制。这一事件的既成事实推动了相关研究在伦理上的可接受性的辨析与讨论。黄军就因此至少在客观上成为受益者,他的研究价值得到肯定,并在年底转而被《自然》杂志评为年度人物,在此过程中还得到了中国生命伦理学家有条件的辩护。

但可能是在各种压力下,黄军就并未高歌猛进,最后暂停了研究。这一回合更复杂的大背景是,为了保持生命科技领域的创新和产业竞争优势,当某个国家的科学家进行突破原有伦理限制的研究,英美等国的一些科学家也会对此类突破做出正面评价,以由此形成的竞争态势说服本国放宽相关限制。

世界每每在悖谬中相反相成,黄军就事件引发的冲突促成了相关国际伦理制约机制的建设。2015年12月,中英美等国共同成立了“人类基因编辑:科学、医学和伦理委员会”,并在其后起草的报告《人类基因编辑:科学、伦理学和治理》中原则上承认了胚胎基因编辑在伦理上的可接受性。

而今年7月英国纳菲尔德生物伦理学协会所发布报告进一步指出,在充分考虑科学技术及其社会影响的条件下,通过基因编辑技术修改人体胚胎、精子或卵细胞细胞核中的DNA在“伦理上可接受”。

我国正面临创新与伦理大考验

大概是看到了伦理限制对基因编辑人类胚胎开了口子,贺建奎在全球专业峰会前的发难不可谓不处心积虑。尽管其声称历史将证明其改写了历史的正当性,但这种完全不顾技术成熟度和无伦理限制的冲突的策略,充其量只能以负面的形象载入科学史册。

必须指出,鉴于人类生殖系基因编辑试验不可逆的高风险性和深远的伦理社会影响,加之目前的基因编辑技术远未达到准确和安全的要求,其伦理上可接受的门槛实际上是很高的。不论从基因编辑婴儿的风险、监管还是社会影响层面看,为了守住安全可靠和造福人类这一生命伦理底线,至少需通过长时间的体外研究和灵长类动物试验确保其安全有效性。

同时,由于事关所有人和未来世代,在进入生殖试验阶段之前,必须在科技、伦理、法律、社会领域展开广泛的探讨和深入的研究,并在公众层面开展广泛的对话与讨论,逐渐凝结价值与原则上的共识,进而建立起具有伦理上的可接受性的技术发展路线与机制。

显然,对于基因编辑婴儿这类涉及重大伦理问题的研究,医院的伦理委员会既没有资质也没有资格审核,应提交到主管部门甚至在国家层面成立的专门伦理委员会审议。这一特定性的伦理冲突,再次以不可无视的事实表明,国家层面的生命伦理委员会乃至科技伦理委员会等制度性建设亟待开展。

反观贺建奎超限战式的冲突策略,完全未顾及国际科学、伦理和治理层面正在逐步构建的风险与创新平衡机制。如果说黄军就利用不可能存活的三原核胚胎进行基因组编辑多少有些伦理冲撞的技巧的话,贺建奎跨过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体外试验阶段,在伦理、法律和社会公众远未形成认知和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悍然直接制造婴儿的做法只能说是无法无天。

无论如何,贺建奎的莽撞与冲动在人类生命的殿堂里打破了第一块窗户的玻璃。此刻,是及时修补,并用法律、伦理等规范为所有的窗户装上制度性的护栏,还是听任破窗效应,无疑是对我们国家一次前所未有的考验。

□段伟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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