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驰公司讨分红一审败诉 法院认定与华谊兄弟“协议”从未达成一致



      为追要《西游降魔篇》的票房分红,周星驰控股的公司崴盈投资,将合作公司华谊兄弟告上法庭(相关报道)。而今日(4月16日),华谊兄弟发布公告称,15日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对崴盈投资对华谊兄弟发起诉讼一事,因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驳回崴盈投资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协议是否有效成焦点


  崴盈公司在法庭上诉称,曾就投资拍摄《西游降魔篇》先后与华谊兄弟公司签订过《除魔传奇(暂定名)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而周星驰本人也曾与王忠军口头商定若票房收入超过5亿元,华谊兄弟公司给予原告票房分红。


  后就票房分红问题,双方通过往来邮件确认的方式达成了《补充协议二》。约定原告不仅应根据《合作协议》取得收益分成,还应根据《补充协议二》取得票房分红。根据截至2013年8月30日该片票房收入12.48亿元计算,华谊兄弟尚有8610万元未向原告支付。


  对此,华谊兄弟辩称就票房分红问题,双方确实洽商过《补充协议二》,但由于差距较大,最终未实际签署,所以《补充协议二》不成立,也未生效,代表华谊兄弟就该协议洽商的员工娄某也不具有签署权限。


  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补充协议二》是否已成立并生效。


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三中院认为,双方就票房分红问题进行了多番的电子邮件往来,从形式和内容看,实际是对合同书的洽商。《补充协议二》是对之前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发行及收益分配条款的变更,属重要条款。


  根据崴盈公司提交的证据,娄某为华谊兄弟事业部财务与运营总监,在《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签订过程中,曾代表华谊兄弟进行了洽商和合同文本确认事宜,但上述两协议最终均非由娄某代表华谊兄弟公司签署。崴盈公司关于娄某有权签署《补充协议二》的主张,证据并不充分。


  据此三中院认定崴盈公司据以主张票房分红的《补充协议二》,因缺乏双方签字、盖章而未成立,最终驳回了崴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尚未作上诉决定


  法院宣判该案后,崴盈公司代理律师对判决表示遗憾。“我们仍然认为《补充协议二》应该成立。”对于是否考虑上诉,律师称目前还不确定,需要回公司商议后再做决定。


  据了解,《西游降魔篇》于2013年2月10日在内地上映。2013年2月26日,华谊兄弟发布公告,表示就涉案影片除《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外,其与其他投资方或合作方未再签署其他任何协议。另外,由于电影发行情况良好,其可能会考虑拨给执行制片方一些奖励,但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与其他投资方或合作方就该奖励事宜签署任何协议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