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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合法 (法律名词)
程序合法,是指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的整个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反担保人 (法律术语)
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法定担保 (法律名词)
法定担保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以
卢代富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现为重庆市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主任,重庆
过失责任 (法律领域术语)
过失责任是“严格责任”或 “绝对责任”的对称,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法律责任之一。凡被
任意解释 (法律术语)
任意解释,是指一般公民、社会团体、诉讼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按照自己的理解,对
分割规则 (法律术语)
分割规则是指对于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
主要意见书 (法律术语)
主要意见书(英语:Majority opinion),法律术语,源自英美习惯法。
犯罪既遂 (法律术语)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
犯前款罪 (法律)
一部法律,一般是由篇、章、节、条、款、项等组成的,举例说明如下:*例如《中华人民
捕捞权 (法律术语)
捕捞权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我国内水、滩涂、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
诉讼费 (法律术语)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
解负令 (法律)
解负令,公元前594年,古城雅典新上任的首席执政官梭伦宣布的一项重要法律。即旨在
大法官法 (法律)
大法官法,亦译“裁判官法”。罗马共和国时期以大法官的告示为主而形成的法律。它补充
强制猥亵罪 (法律领域术语)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赠与合同 (法律术语)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民法
刑事破产 (法律领域术语)
按照《英国破产法》(InsolvencyAct)第264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
律师能力 (法律学术语)
律师能力是律师完成辩护工作应具备的能力。主要包括:(1)敏锐的观察力。(2)敏捷
书面形式 (法律行为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的合同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
疲劳审讯 (法律名词)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从2014年起,开始研
自愿原则 (法律学术语)
法律术语,自愿原则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
代位执行 (法律术语)
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
行政查房 (法律领域术语)
行政查房是医院领导带领相关职能科室检查工作、现场办公、解决问题的途径,是深入科室
民事义务 (法律术语)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其含
共同保证 (法律术语)
共同保证是数人就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共同担保的保证。为保证的种类之一。共同保证的
张登峰 (金隅集团总法律顾问)
张登峰,金隅集团总法律顾问。
肖俊光 (总法律顾问)
肖俊光, 男,硕士,东方海外国际公司秘书。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检举权 (法律术语)
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
债权合同 (法律术语)
债权合同是指确定、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合同法中是指狭义合同,即受《合同
法律移植 (法律术语)
法律移植的内涵法律移植:是指一国对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它所表达的基本意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司法机构)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84年11月1日,前身是湛江市人民法院分家成立,法
青山区人民法院 (司法机构)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1955年建院,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钢花村街11
恶魔 (司法机构)
在浩荡的扭曲虚空中,生活着无数邪恶,混乱的生物。这些生物,后被统称为恶魔。
主管单位 (法律名词上直译为主要管理部门)
主管单位从法律名词上直译为主要管理部门,针对现阶段而言比自己所在部门高一级的有直
泾阳县人民法院 (司法机构)
泾阳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7月26日,现坐落于泾阳县泾干大街西段353号。全
条约生效 (法律术语)
条约生效,是指条约在法律上成立,并对各缔约方产生拘束力。对此,国际法上并没有统一
保密义务 (法律责任)
保密义务,就是指律师所负有的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当事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司法机构)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1年11月,其前身为上海市金山县人民法院。199
法律虚无主义 (法律)
法律虚无主义,是指否认法的社会作用和价值,主张在社会中取消法律及法律调整,甚至把
浔阳区人民法院 (司法机构)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建院于1980年,法院审判大楼现坐落于浔阳区滨江路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