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领域 > 法学 领域
贪财动机 (犯罪学术语)
贪财动机是财产型犯罪动机的一种。即出于对物质财富的利己主义需要和追求,采取非法手
故入 (犯罪学术语)
故入,故出的对称。中国古代指官吏故意将无罪断为有罪,或将轻罪判为重罪的行为。秦代
边缘团体 (犯罪学术语)
边缘团体指的是犯罪学和社会学研究中部分学者使用的一个概念。表示某些有劣迹或品德不
犯罪情境 (犯罪学术语)
犯罪情境是指对犯罪人直接产生刺激作用,并有一定生物学意义和社会学意义的环境。情境
时效中断 (犯罪学术语)
时效中断是法定时效期间因故中断,中断前的时效全部作废,中断事由停止后,时效重新起
当然回避 (犯罪学术语)
当然回避,任意回避的对称。指的是一种回避的理由。英国的回避制度分为有因回避和无因
机会犯罪 (犯罪学术语)
机会犯罪是指适逢某种时机或条件激发犯罪动机而发生的犯罪行为。机会犯罪有3种情况:
罪量 (犯罪学术语)
罪量是在具备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的前提下,表明行为对法益侵害程度的数量要件。具有法
初始罪 (犯罪学术语)
初始罪 Inchoate Crimes或译“未完成罪”。①英美法系刑法和刑法理论
侦查思维 (犯罪学术语)
侦查思维是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所进行的判断、推理、假设、论证等复杂的心理活动
库伦旗人民法院 (司法机构)
库伦旗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法院办公楼现坐落于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新区。全院有
权利让与 (法律名词)
权利让与是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将牵头银行与借款人订立的借贷协议中的一部分贷款义务连
督促程序 (法律术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相关规定,督促程序,是指对于给付金钱或
寇修酒 (按照犹太法律要求生产的葡萄酒)
寇修酒是一种按照犹太法律要求生产的葡萄酒(Kosher wine is wine
监护权转移 (罗马法的民事法律制度)
所谓监护权转移,是指监护人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自行清算 (法律领域术语)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当外资企业
煤矿六证 (法律凭证)
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授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机构)
株洲法院起始于建国后的1950年秋设立的湘潭县人民法庭第一分庭,后又先后设立株洲
知密犯 (犯罪学术语)
知密犯指的是犯罪前在党、政、军机关从事保密工作或掌握一定的国家机密,因触犯刑律被
犯罪人分类 (犯罪学术语)
犯罪人分类是犯罪人的分类是研究犯罪问题的基础,也是决定犯罪者处遇的标准。不同流派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机构)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85年,下辖四县三区(苍溪县、旺苍县、剑阁县、青川县
诉讼调解 (法律术语)
诉讼调解,亦称法院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双方当事人平
衡平仲裁 (司法名词)
衡平仲裁,司法名词。仲裁庭可不受法律规定之拘束所作成之判断,即使法律已有明文规定
执行承担 (司法术语)
执行承担,是指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
指定监护 (法律术语)
指定监护,是指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
刑罚本质 (法律术语)
刑罚本质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适用的惩罚手段,是同侵犯统治阶级利益的犯罪行为
金融法 (其他法律相关)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
法律改革 (法律名词)
法律改革指的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机构)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台州市开发区,下辖椒江、黄岩、路桥三区,临海、温岭两市,玉
三复奏 (司法名)
司法名。是皇帝勾决朝审、秋审情实人犯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前的必经程序。此制度确立于北
收发室 (学校)
收发室主要职责如下: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服务质量。按时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机构)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曙光路289号的中级人民法院。占地面积23亩
停审之例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遇有重大节日及某些季节日期,内外衙门不受理词讼,不审理案件,即不理刑名
紫阳县法院 (司法机构)
紫阳位于陕西省南部,汉江上游,大巴山北麓,总面积2204平方公里,人口35万余人
清朝政治制度 (其他法律相关)
清朝政治制度,指清朝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及其相关的制度。清朝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末世王
刑审 (司法名)
刑审,司法名。即动用刑罚进行审讯。清代律例规定,内而法司,外而督抚、按察使、正印
共同过错 (法律术语)
共同过错是指损害之发生,如被害人与有过失者,加害人得免其责任之情形。它是侵权损害
合法行为 (法律领域术语)
合法行为,就是指人们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合法行为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去理解。
第三债务人 (司法术语)
第三债务人是指对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应履行给付义务的第三人。对第三债务人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司法机构)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87年1月1日,前身是咸阳市人民法院,法院审判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