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流动制度(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teacher flow system),教育学-教育学-教育政策与法律,规范中小学教师流动行为的规则、体系。针对中小学教师流动制度,不同的国家制定了不同的政策。如在法国,中小学教师属于国家公务员,参与流动是他们的一项法定义务。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32条指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这就意味着,县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加强辖区内中小学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建立定期、有序的中小学教师流动制度。而定期、有序的中小学教师流动制度的建立,是保证教育公平的重要措施。中小学教师流动有柔性流动、支教、轮换3种形式。其中,柔性流动指教师仍在原来的学校,但要为其他学校及其教师提供智力支持、指导和帮助;支教指教师在一定时间内到乡村学校任教,但人事关系仍在原来的学校,期满后仍回原学校;轮换指教师在一所学校任满一定期限后,必须交流到其他学校任教,人事关系也随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