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结论证据可采性(adoptability of lie detection result),理学-心理学-法律心理学-司法心理学-心理生理证据学,在案件审理中,测谎技术所得出的测谎结论是否可以被法庭接纳作为证据使用。测谎结论在国际刑事侦查与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应用,存在两种情况,即两大法系的国家在测谎结论证据效力的认定规则上,表现出赞同和排斥的两极性差异。赞同的国家,如美国联邦法院和多数州的州法院明确规定可以将测谎结论作为证据,11个联邦巡回区中有9个区的地方法院承认测谎结论的证据效力。美国的测谎技术使用,要得到被测谎人的同意才可进行测试。因此,釆纳测谎结论不仅要符合证据规则,也要符合供述任意性的原则。在诉讼实践中,美国法院及普通民众逐渐接受了测谎技术的科学原理和方法,以及认定测谎结论的证据法地位。日本司法实践过程中承认测谎技术和测谎结论的合法性,认为在自愿的前提下,被测对象同意接受测谎检测,并且测谎技术、专业人员的测谎经验都得到准确性验证,记录详细、准确,可以认定测谎结论的证据价值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