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区域中心城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中提出的处于城镇体系第二层次的城市,是中国地理大区的中心城市。国家区域中心城市在所处地理大区具备引领、辐射、集散功能,这种功能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教、金融诸多方面。每个大区有且只有一座国家区域中心城市。[1][2]国家区域中心城市作为全国城镇体系的骨干和中心城市的较高层级,在一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应当发挥重要作用。[19]根据2010年2月发布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年)》,国家区域中心城市共有6个,分别是沈阳(东北)、南京(华东)、武汉(华中)、深圳(华南)、成都(西南)和西安(西北)。[3][4]区域中心城市是中国官方对城市依据城镇体系规划进行的一种划分方式,是指具有重要区域意义的省会城市及副省级城市。区域中心城市的培育将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缩小地区间发展水平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