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资料保密管理是根据《统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简称《规定》) 于1990年12月20日由国家公布的秘密范围,对统计资料保密工作的管理。《规定》 重新规定了秘密范围: 一旦泄露,对中国同外界联系造成被动或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损害的; 一旦泄露,会引起人心和社会动荡,不利于社会安定的。上述统计资料、数据,均属国家秘密的范围。统计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发表和对外提供。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