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是以继承和发展康德的哲学和法律思想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流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德国兴起。由德国汉学家施塔姆勒创立。其排除康德哲学中关于“自在在物”是客观存在的观点,突出康德哲学中的不可知论,以“社会理想”代替康德所强调的个人自由,以“内容可变”的自然法代替不变的自然法。施塔姆勒以后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德国的拉斯克(1875—1915)、拉特勃鲁赫和意大利的德尔韦基奥(1878—1970)等人。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排除康德哲学中关于“自在之物”是客观存在的观点,突出康德哲学中的不可知论;以“社会理想”代替康德所强调的个人自由;以“内容可变”的自然法代替不变的自然法。在法、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上,新康德主义法学家一般趋向康德的关于个人自由主义的传统,而不象新黑格尔主义那样趋向绝对主义、国家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