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指按协议分期收款的已发出未结算的商品,即:商品已经发出,而销售并未实现,所以此商品仍属于本公司,要说它们的关系可以这么认为,原材料发出去了,而成本转入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是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发出商品的进货原价。发出商品时,记入借方;收回货款、结转分期收款商品销售成本时,记入贷方;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到结算期的分期收款商品的成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一般按购货单位名称分户设置明细分类账。2006年新准则没有设置“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设置了“发出商品”科目。 调账时,对“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其中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企业也可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