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附件
(管理学)
《南京条约》附件指《虎门条约》和《五口通商章程》。1843年10月8日,英国强迫清政府在虎门订立了《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又称《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通常称为《虎门条约》或《虎门附约》。共16款,附有《小船定例》3款。主要内容为:1."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这就是英国取得片面的最惠国待遇。2.英国可以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居留等特权。这项规定成为日后"租界"制度的开始。3.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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