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作为立法赋予学校或教师的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教师惩戒学生就如同父母教训不听话的儿子一样,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直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随着西方的一些教育理念的引入以及国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才开始对教育惩戒产生疑问。在赏识教育兴起之后,教育惩戒更一度被认为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词。2017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舒指出,要赋予教师更多教育孩子的权力。不少人反对教育惩戒,跟他们把教育惩戒等同于惩罚,甚至等同于体罚有密切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