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放射卫生监督(military radiation health supervision),医学-现代医学-综合领域-军事医学-军队卫生监督,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所进行的卫生检查和督导活动。1989年11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军队卫生防疫监督工作暂行规定》首次明确放射卫生防护为军队卫生防疫监督的范围。监督主体为师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是卫生法规的监督部门,卫生防疫机构根据职责和卫生部门授权实施监督工作。监督对象为军队医疗、科研机构、院校所属放射工作单位或者场所实施卫生监督。监督的依据为《军队医用诊断X射线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军队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与医学处理》标准。2011年新修订的《军队卫生监督规定》规定军队放射卫生监督内容如下:①放射诊疗许可情况和放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②医用放射工作场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竣工的卫生学审查。③放射工作人员剂量监测、健康监护及档案建立情况,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及考核情况。④放射诊疗技术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规章制度落实情况。⑤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和防护用品、监测仪器配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