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省级草业法规,农学-草业科学-〔草学综合〕-草业科学-﹝草业法律法规﹞-中国省级草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早开展草原法治建设的是内蒙古自治区。1963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首次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试行草案)》,对当时草原管理方面的一些重要问题做出了法律规定。这是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最早公布的关于草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1984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这是第一次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定程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1985年6月《草原法》颁布后,全国主要草原省区陆续制定或修订出台了《草原法》实施细则或草原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2003年《草原法》修订后,各省区又积极开展了《草原法》配套地方性法规的制修订工作。仍然有效的省级性法规主要有13部。内蒙古自治区3部:《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2021年)。吉林省1部:《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