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语国家剧院制度,艺术学-戏剧学-外国戏剧-德语戏剧-概念,德语国家在发展中形成的一系列剧院管理制度。德语国家剧院制度由剧院院长制、戏剧季制度、保留剧目制[注]与戏剧构作制等构成,在当代西方各国剧院制度中独具特色。德语国家剧院制度是在启蒙主义时代奠基的。在启蒙主义时代,德意志完成了其民族、文化身份的确立。因此,启蒙主义时代的戏剧观对于德语国家的舞台创作和戏剧管理制度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在G.E.莱辛、J.C.F.von席勒之后,从G.毕希纳、H.von克莱斯特、G.豪普特曼直到B.布莱希特等剧作家都非常强调戏剧在政治、道德、教育等方面的社会功用。这种戏剧观一直延续到了当代。在1988年出版的《作为服务性组织的剧院》一书中,戏剧管理学家H.J.福克斯[注]归纳出剧院的七大功用,将戏剧的社会批判功用放在了第一位。福克斯列举了C.派曼[注]、P.伊登[注]等剧场艺术家、戏剧批评家的观点,认为剧院始终应该站在社会生活、政治体制的对立面,对社会问题进行及时而深刻地反映,通过引发观众的反思,从而达到改造社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