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沉降监测设施(land subsidence monitoring devices),理学-地质学/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总论-地质灾害-地面沉降监测,为取得地面沉降监测、研究数据而由国家投资建造的各类监测地面沉降动态的观测标志和设施。包括用于土层形变监测的基岩标、分层标和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用于地下水动态监测的长期观测井(孔)和孔隙水压力测头孔等设施,以及为保护以上标志和设施而建造的房屋、防护栏等建筑物、构筑物。通常由当地地矿部门负责规划、建造、使用和维护。其中,涉及永久性测量标志规划、拆除和报废的,还应接受当地测绘管理办公室的行业管理。布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一般由当地地矿部门将布设方案报当地建设委员会批准,并按规定到当地规划、房地产部门办理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布设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经当地测绘办的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经当地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