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心理健康(mental health of judicial official),理学-心理学-法律心理学-司法心理学-民事司法心理学,有利于司法人员身心发展,工作、生活有效率,维持良好生活质量的适宜的心理状态。概念解释司法人员指司法活动中的主体,包括承担侦查讯问、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等职责的人员,也包括社区矫正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其心理健康的标准可依据国际通用的标准来衡量。1946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国际心理卫生大会上将心理健康的标准定义为:在身体、智能以及情感上,在与他人心理健康不相矛盾的范围内,将个人心境发展成最佳的状态。大会认定的心理健康的标准包括:①身体、智力、情绪十分协调。②适应环境,在人际关系中能够彼此谦让。③有幸福感。④在职业工作中,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过着有效率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