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式委托代理(principal-agent with government participation),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程与项目管理-工程工作系统-政府式委托代理,将政府纳入委托代理关系中,形成“社会公众—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会组织”链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政府处于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中心位置,既是代理人,又是委托人。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公众选举产生人大代表,并把公共事务授权给人大代表决策,而人大代表则通过组成政府进一步把公共事务委托给地方政府,并对其进行监督,从而形成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个关系中,公众是最初委托人,把提供公共服务、进行社会管理的职能和财政收入(税收)的权利都委托给政府办理, 并且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官员)负责管理财政收入与支出, 提供公共产品, 并得到相应的回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关系及财务关系,具备构成委托代理关系的三个条件,即信息不对称、契约关系、利益结构,由此形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央政府是委托人,地方政府是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