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责任保险(accountant liability insurance),经济学-经济学-保险学-商业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承保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股东和其他执业人员因执业活动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保险。1923年,英国出现了世界上第一份会计师责任保险保单。在中国,199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师事务所购买会计师责任保险有所规定。1999年,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与机关事业单位脱离挂靠关系,以市场主体身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000年7月,广东省深圳市出现了中国第一份会计师责任保险保单。2015年6月,中国财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累积赔偿限额的计算方法、合同基本事项、争议处理方式以及与职业风险基金的政策衔接等内容。会计师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包括:①会计师执业时,因非故意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职责,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直接经济损失。②会计师事务所因诉讼、仲裁而支付的法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