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合同制(Chinese labour contract system),经济学-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经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劳动合同制-中国劳动合同制,在中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并以此建立、调整劳动关系的制度。中国实行劳动合同制有较长的历史。在中华民国时期,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债篇》第482条规定“称雇佣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1933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和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等都对劳动合同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劳动部制定了《关于建筑工程单位赴外地招用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的办法》。196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改进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各单位招用临时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左”的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劳动合同制未能认真实行。1979年以来,在改革经济体制的推动下,各地区、各部门在国营企业招收的新工人中试行了劳动合同制,取得了较好效果。